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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


在网络购物与电商销售模式蓬勃发展的背景下,网络直播带货凭借中间环节简化、价格优势突出、送货上门便捷等特点,快速占据消费

市场,对传统线下零售业形成强烈冲击。然而,这一新兴模式在带动消费的同时,也逐渐暴露出行业发展隐患与法律风险。


从行业影响来看,网络直播带货作为网红经济的重要形态,虽能通过规模销售降低商品价格惠及消费者,但本质上在不断压缩剩余市场

消费空间。在固定的消费市场容量下,缺乏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生存空间被持续挤压,进而引发就业岗位削减、部分群体失业等连锁反

应。在此市场环境中,部分企业为抢占份额、非法牟利,不惜采用虚假宣传手段包装产品,触碰法律红线。



一、典型案例:“凉山助农”名义下的虚假带货案


2020年至案发期间,唐某杰等人组织策划了一起大规模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件。该案中,林某等主要运营人员负责抖音店铺管理、

供应链对接等工作,同时孵化出“凉山孟阳”(阿西某某)、“凉山阿泽”(阿的某某)等网络主播。团伙成员低价采购非凉山产地的核桃、

青花椒、红花、雪燕、羊肚菌等农副产品后,以“助农”为噱头,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山区农户家中摆拍收购视频,通过主播

的抖音直播间将这些非凉山产地的农特产品冒充当地特产销售。为进一步欺骗消费者,唐某杰还使用购买的大量粉丝账号在直播期间控

评,掩盖虚假宣传事实。经统计,该团伙累计销售额达3500余万元,非法获利1300余万元。


2024年2月27日,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4)川3431刑初4号刑事判决。法院审理认为,唐某杰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,

最终判处唐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至

八万元不等罚金。



《新消费模式与平台经济法律风险》课题组组长王善文指出,本案的典型性在于,行为人精准利用了消费者的“助农情怀”与对地方特产

的信任,通过“虚构产地+摆拍视频+买粉控评”的组合式虚假手段,形成完整的欺骗链条。这种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权,更

对“助农”这一具有公益属性的概念造成损害,破坏地方特产的市场信誉,其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虚假宣传行为。


二、虚假广告罪的法律认定与适用标准


我国《刑法》第222条明确规定,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,情节严重的,

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关于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,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

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(公通字〔2022〕12号)第六十七条作出具体界定,其中包括“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”“造成严重危

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”等情形,只要符合任一情形,即可立案追诉。


王善文结合法律条文、司法实践及行业特性解读:“十万元的违法所得立案门槛不高,体现法律对直播虚假宣传的从严规制,本案行为人

获利1300余万元远超标准,且借‘助农’造成恶劣影响,法院定罪符合法律规定;同时,直播的即时性、互动性让虚假信息快速扩散,买

粉控评又屏蔽负面声音,法律适用中不仅要关注虚假宣传结果,还需审查虚构产地、摆拍视频是否形成系统性欺骗、是否利用直播特性

放大效果,这也是判断‘情节严重’的重要因素。”


三、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争议


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是否构成诈骗罪。法院指出,唐某杰等人虽虚构产地促成交易,但涉案商品有一定使用价值,主观仅为非法获利,

无非法占有目的,故不构成诈骗罪。司法实践中,两罪核心区别在于:诈骗罪需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,涉案商品实质无使用价值;虚

假广告罪中商品虽与宣传不符,但有使用价值,行为人目的是非法牟利。



对此,《新消费模式与平台经济法律风险》课题组专家巩昱结合实践与法条关系分析:“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细化区分‘非法占有目的’

与‘非法牟利目的’,比如行为人若销售无使用价值的‘三无产品’却伪造成优质特产带货,可能因主观有‘排除消费者支配、据财物为己有’

的意图被认定为诈骗罪,而本案中涉案农副产品虽产地虚假但能满足基本使用需求,法院定虚假广告罪符合‘实质重于形式’原则。同时,

两罪并非绝对对立,存在交叉性法条竞合可能,若直播虚假宣传既符合虚假广告罪构成要件,又满足诈骗罪‘虚构事实、骗取财物’特征,

需结合行为人主观目的、商品实际价值、消费者损失程度综合判断,若消费者因虚假宣传支付远超商品实际价值的价款且行为人明知仍

欺骗,可能同时触犯两罪,此时依据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’原则优先适用虚假广告罪,但量刑时需考量额外财产损害,避免罪责刑失衡。”


四、不同罪名的量刑差异与法律适用平衡


我国《刑法》对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设置了差异显著的量刑标准,虚假广告罪法定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,而诈骗罪根据数额不同分为

三档量刑,其中“数额特别巨大”(实践中通常以50万元为标准)的情形,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

财产。


本案中,行为人非法获利1300余万元,若适用诈骗罪,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;而以虚假广告罪定罪,最高仅判处二年

有期徒刑,量刑差距悬殊。


从法律体系协调角度,虚假广告罪作为针对“广告领域虚假宣传”的特别罪名,其立法目的就是规制经营性活动中的欺骗行为,与诈骗罪

侧重打击“无对价骗取财物”的定位不同。在直播带货案件中,只要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,且商品具有基本使用价值,即便存在虚假宣传,

也应优先适用虚假广告罪,这既符合特别法优先的适用原则,也能避免因量刑过重对新兴行业发展造成过度抑制。同时,为弥补“量刑

差距”,可通过加大罚金刑力度、追缴全部非法获利等方式,实现惩戒与预防的双重效果,本案中法院对唐某杰判处十万元罚金,对其

他被告人也判处相应罚金,正是这种平衡思路的体现。



此案的判决不仅为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划定了法律边界,更为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。随着直播带货模式的持续发展,需进

一步完善法律规制体系,强化对“虚构产地”“假借助农名义”等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,同时通过明确罪名界限、优化量刑平衡,实现对消费

者权益的保护、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与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引导三者统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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